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激励机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并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