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湿地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