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海)口、主要排污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