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海)口、主要排污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