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规划进行。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内,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科研、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内,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合理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