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态区位较为重要或者生态功能较为明显的湿地,可以申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