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区位较为重要或者生态功能较为明显的湿地,可以申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