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报设立湿地公园。申报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市、县级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规划,由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命名,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