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二条有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资源状况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利用方式等内容,并按照国家、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市、区(市)湿地管控面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