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定期普查,建立健全湿地资源档案。湿地资源普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