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示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