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水库、河流等所属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管理区域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二)负责水源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三)对污染水源、毁坏水源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四)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