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水库、河流等所属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区域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
(二)负责水源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对污染水源、毁坏水源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