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并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控、监测;(二)加强输配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采取防渗透、防腐蚀等措施,防止饮用水传输过程中造成的二次或多次污染;(三)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四)编制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水利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定期进行演练。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