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域开发利用规范管理、水源工程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土流失治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公安、旅游、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城管、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