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