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禁止擅自改变、破坏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和视频监控。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