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