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标准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