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移交问题线索,并提出处理建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