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第三十六条有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