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