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被审计单位。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