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