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济责任审计由负责管理该主要负责人的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其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