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其项目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实施审计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