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建设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