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第二十条有效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建设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