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第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四)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五)经营管理绩效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