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第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二)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利润分配情况;(三)经营管理绩效情况;(四)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五)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六)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七)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