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第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本级下列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独资企业和金融机构;(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三)在国外或者境外地区设立的国有独资、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审计机关经批准可以对本地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