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审计机关对本级下列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金融机构;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三)在国外或者境外地区设立的国有独资、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审计机关经批准可以对本地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