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第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