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临街门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按规范设置牌匾;不得搭设雨(阳)棚。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放物品,不得占用店外公共场地或者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活动。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