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禁止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确需临时堆放、摆放、设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期满后及时清理,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