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扣留车辆,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及随车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