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电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工作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