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电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工作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