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