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