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