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