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井(箱)盖、雨箅损坏、丢失、移位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及时更换或者正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通知要求每处每逾期一天处五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