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附属公共设施未按照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限期维修、更换、撤设;逾期未改正影响市容或者妨碍道路视距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