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