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