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生产经营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足以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责令停业整治,并可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