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主干道沿线建筑、标志性建筑、商业街区、广场以及城区河湖沿岸等,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灯光照明设施。灯光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运行正常,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破坏、拆除灯光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