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园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二)在公园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

(三)在公园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四)向公园绿地内抛撒杂物、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公园绿地;

(五)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六)其他损坏园林设施、残害绿化树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