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园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二)在公园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三)在公园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四)向公园绿地内抛撒杂物、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公园绿地;(五)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六)其他损坏园林设施、残害绿化树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