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绿化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公园绿地的整洁美观,公园绿地、行道树、花草等出现空置、缺株、枯死或者损坏的,应当补植、更换、修剪,及时清除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