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绿化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公园绿地的整洁美观,公园绿地、行道树、花草等出现空置、缺株、枯死或者损坏的,应当补植、更换、修剪,及时清除废弃物。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