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建筑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场地,修复施工中损坏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