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地点倾倒,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车辆驶出工地应当通过冲洗平台进行冲洗,不得带泥行驶。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