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二)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辆;

(三)以设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或者非机动车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

(四)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泊位标识。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