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车辆与停车场地容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管理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位置有序停放。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